一、学术委员会分会实行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分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二、学术委员会分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分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分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三、学术委员会分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表决,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即可通过。学术委员会分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特殊情况,采取实名投票方式,或者邀请学院党总支监督。学术委员会分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四、根据议题需要,允许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或列席学术委员会分会会议。学术委员会分会做出的决定应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五、学术委员会分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专业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分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学术委员会分会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院长应当做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