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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院学生活动管理办法

作者:赵斌   时间:2008-04-30   点击数:

       学生活动是我校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在于提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及活跃校园气氛、丰富课余生活。为了加强管理,引导学生活动不断向健康、高雅、多层次方向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相关规定,结合我系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活动的主题鲜明,内容健康向上。符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必须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必须有利于学生素质的提高;给更多的同学创造参与机会;活动要控制数量,讲求质量,重视实际效果。
二、活动要有组织、有计划,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学生活动实行事先申报管理制度。应在两周前写出活动申请,并附有详细的实施方案(活动内容、活动目的、活动时间和场地、所需器材、活动经费、组织负责人),报辅导员和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批。必须按申请的内容开展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活动计划、不得随意增减活动内容、不得随便改变活动的形式和扩大活动的规模及范围。活动结束后,把有关活动的材料报辅导员备案。
四、学生活动必须有明确的责任人,活动的组织者为责任人,责任人必须对活动的计划、实施、安全等负总责。
五、学生活动原则上不能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内开展,如确实需要,必须经过教务处和有关部门的批准。课外时间利用教室开展课外活动时,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并在不影响其他学生学习、在作息时间之内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学生活动需要进入宿舍的,在宿舍内应当遵守学校宿舍管理相关制度,接受学校宿舍管理部门的管理,活动的准备与开展不得影响其他同学休息。
六、 学生活动原则上在校内开展,如须开展跨校等活动,须经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七、系部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志愿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组织和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活动,须向系、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备案。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规定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八、活动经费的管理。各项活动的开展本着节俭原则进行。
1、各班组织的班级学生活动,经费由班级承担;
2、学生会组织的学生活动,经费由系学生活动经费承担。活动组织者须事先向辅导员上报经费预算,得到批准后,再组织活动。在批准预算范围内的,活动结束后,凭相应票据报销;超支部分不予报销。
3、关于社会赞助,系部鼓励学生活动的组织者接受社会赞助,但须报辅导员批准。辅导员要严格审查赞助单位提出的赞助条件。
九、未尽事宜,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十、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文章录入:学工办    责任编辑:赵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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