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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院学术委员会分会规程

发布日期:2019-06-12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安康学院颁布的《安康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及关于成立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分会的通知”精神为充分发挥教育学院学术委员会分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的作用,健全内部结构治理,建立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推进教育学院科学发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育学院学术委员会分会是教育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本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教育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支持学术委员会分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分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保障。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分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水平;要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分会一般由7-9人单数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秘书1名;秘书处设在学院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分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教育学院学术委员会分会委员原则上由通晓本专业的高级职称专家或博士及在教学、科研方面突出,能够公正履行职责的具有硕士学位的讲师组成。学术委员会分会人员组成由所在系推荐,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备案。

第六条  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学术委员会分会组成中,担任二级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含按学科专业归属在行政部门任职的领导)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3,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不少于1/2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分会主任、副主任由学院党政联系会研究决定。秘书由学术委员会分会主任聘任。学术委员会分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分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坚持立德树人,思想品德好,言行举止端正,为人师表。

(二)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三)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四)热爱学校,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全局意识,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五)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教学、科研突出,有发展潜质,能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的讲师也可作为分会委员。

第九条  结合我院学科专业情况,可聘任部分校外专家为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分会同意后确定。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分会按照规程开展工作,定期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术委员会分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学术委员会分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分会委员增补

学院术委员会分会委员增补由院长、学术委员会分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分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分会同意后确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分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教职工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分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分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分会规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与学术委员会分会委员享有同等权利。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分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分会规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分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分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本专业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分会组织规程。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分会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兼职(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分会,由学术委员会分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教育学院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分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分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学术委员会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学术委员会分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分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第十九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分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分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分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分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分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分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分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表决,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即可通过。学术委员会分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特殊情况,采取实名投票方式,或者邀请学院党总支监督。学术委员会分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根据议题需要,允许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或列席学术委员会分会会议。学术委员会分会做出的决定应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分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专业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分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学术委员会分会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院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教育学院学术委员会分会讨论制定,教育学院党政联系会议审议,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教育学院学术委员会分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安康学院教育学院

                               201636

 

       教育学院学术委员会分会组成人员名单

委员7人:黄路阳  李国庆  权大学  王丽娟  王小康

          韩歌萍  蔡晓华

主任委员:黄路阳

副主任委员:王丽娟

秘书:王小康